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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sbxmzj1 -/2023-0706004 公文目录:相关政策 发文日期:2023年07月06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近日,云南省民政厅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了《云南省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云民规〔2023〕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进一步规范全省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工作,强化低收入人口常态化综合救助帮扶,推进健全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体系。为深化信息公开,使社会公众更好的理解《暂行办法》内容,现就《暂行办法》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意义

建立低收入人口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目标,促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均对此作出了安排部署,明确提出要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完善低收入人口认定办法,为开展低收入人口监测和实施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由总则、认定标准、认定管理、救助帮扶、附则五个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明确低收入人口具体组成。规范低收入人口的认定范围和口径。规定低收入人口主要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低收入人口,共六类对象。

(二)明确低收入人口的认定标准与管理。结合现行相关政策及低收入人口特征,综合考虑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支出和实际生活状况,明确低收入人口认定方式分为直接认定和依申请认定两种。民政部门已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乡村振兴部门已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直接认定为低收入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按照个人主动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初审、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程序办理。明确对低收入人口实行动态管理,并严格落实民政工作人员、救助经办人员、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认定、救助备案制度。

(三)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县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对象相关信息核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的申请受理、初审、认定结果告知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主动发现、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相关工作;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负责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明确对低收入人口的救助帮扶政策。规定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以满足家庭基本生活为目标,依托现有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家庭困难类型给予相应救助,并具体梳理明确了基本生活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困难职工帮扶、其他救助帮扶的主要内容。

三、特点及亮点

(一)规范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关系到整个低收入人口认定体系建立的科学性、合理性,是重中之重。省民政厅深入领会民政部救助司关于低收入人口认定的工作部署,在充分征求各地民政部门的意见、学习其他先进省份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将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明确为: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低保边缘家庭收入条件,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规定的家庭。

(二)确保与现行政策有效衔接。《暂行办法》设定的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标准、程序等与现行社会救助政策体系保持一致,确保制度运行平稳有序,便于经办部门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低收入人口认定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初审、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程序办理,与现行《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云民规〔2021〕2号)和《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云民规〔2021〕3号)规定一致;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防返贫监测对象的认定标准,均遵循现行政策规定;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财产要求设定同低保边缘家庭一致。

(三)建立低收入人口综合救助帮扶格局。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统计、乡村振兴、医保、工会、残联等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其他社会组织等应共享或帮助核查低收入人口认定和管理的相关信息数据,采取实地走访调查和信息数据比对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动态监测、预警,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

四、贯彻落实要求

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暂行办法》,逐级开展宣传培训,提高社会公众政策知晓率。同时,要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协作,规范开展全省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工作,并依据家庭困难程度,分层分类认真落实好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慈善帮扶等各项救助帮扶政策,打造低收入人口综合救助帮扶格局,持续提升兜底保障水平。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细则。


 


政策文件: 云南省民政厅等17部门关于联合印发《云南省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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